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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THE WORLD TRADE ORGANIX-ATIONG)其缩写为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它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总部高在日内瓦,有136个成员国,它取代"关贸总协定(GATT)""负责管理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投资措施.服务贸易等;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它在调解争端方面,具有更高权威和有效性。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1、非歧视原则:WTO各成员国之间应在无歧视基础上进行贸易,不应存在差别待遇,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条款体现出来。
2、互惠原则:又叫对等原则,是WTO最重要原则之一,指两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中的优惠待遇。
3、最惠国待遇原则:WTO实行的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WTO实行的是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这一原则是WTO的基石。
4、国民待遇原则: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外国产品进入到另一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和国内销售应于本国产品享受同等待遇,使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在同等条件下竞争,以免遭歧视性待遇。
5、关税减让原则:WTO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关税减让的多边贸易谈判逐步降低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WTO规定,经过多边谈判在互惠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表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
6、市场准入原则,所谓市场准入,是指一成员方允许另一成员方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程度。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成员方对外贸易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以及非关税壁垒,以保证各成员方的商品,资本和服务可以在世界市场上公平自由竞争的目的。但市场准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7、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根据WTO的精神,各成员方对本国工业,只能通过关税来加以保护。进口限制及许可证制度等保持措施均在禁止之列,该原则是指任何成员方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外,不得
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出,或向其他成员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当然WTO在数量限制方面也有例外。
8、公平贸易原则:WTO允许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关税和其他形式的保护措施,因此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贸易”组织,确切而言,它是一套旨在保护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规则体系。非歧视原则、反倾销规则、反补贴规则都旨在保护公平的贸易环境,这些规则为各国政府对倾销和补贴这两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征收补偿性关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9、透明度原则:WTO的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以公布,以各国下设方贸易端熟悉它们,一成员方政府所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正的贸易,从而造成对其他成员方的歧视。
 
 
 
WTO 的基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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